京華時報訊(記者張淑玲)北京實施機動車限購以來,不少車主利用他人購車指標、借用他人名義買車。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徐先生便如此借用他人名義買車,結果一部紅旗轎車被當作他人的車輛扣押。為此,徐先生訴至海澱法院,要求確認該轎車歸自己所有。記者昨日獲悉,海澱法院駁回了徐先生的訴求。
  徐先生一直沒搖到號買車。一個偶然的機會,徐先生結識了老鄉張女士,張女士稱自己已經搖上號了,因資金緊張不想買車了。兩人遂商量並決定,徐先生以張女士的名義買一輛紅旗轎車,並簽訂協議約定,該車如有交通肇事、違法等情況,所需費用均由徐先生承擔。
  徐先生買車後不久,張女士便因做生意拖欠銀行貸款,被法院判決償還借款100萬元。張女士無力還款,最終法院執行,從徐先生手中扣押了當初以張女士名義購買的紅旗轎車。
  徐先生不服,便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。該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。徐先生又將銀行訴至法院,要求確認被扣押的紅旗轎車歸自己所有。
  海澱法院審理後認為,依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,合同只能約束締約人,對他人無必然的約束力。如徐先生與張女士就協議涉及的紅旗轎車發生權屬爭議,可以依據協議約定解決。此外,我國機動車雖屬動產,但依法實行登記制度。爭議的紅旗轎車登記在張女士名下,該登記具有公示作用。徐先生雖持有其與張女士簽訂的協議書,但不能對抗作為第三人的銀行。因此,銀行將登記張女士名下的紅旗轎車,作為其對張女士訴訟中生效判決的執行財產,並無不當。
  海澱法院最終駁回了張先生的訴求。
(原標題:借指標買車被作他人財產扣押)
(編輯:SN07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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